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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范圍擴大是趨勢 需有配套執行措施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最高法今天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這就意味著一位員工下班回家路上去賣菜,在賣菜途中出了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這一解釋引發了很多網友的關注和吐槽。多數網友對此表示支持和擁護,認為順道買菜為合理時間,法律應該有這樣人性化的規定。但也有網友表示,這樣的規定聽起來很人性化,但是范圍似乎不太好界定,比如買菜算工傷,回家路上順道見個朋友,看個電影算不算呢,實際操作中要認定起來恐怕有難度。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這些很細的規定是否就意味著真正出現這些情況時,認定起來會變得容易呢?我們認為,最高法根據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出臺了工傷認定的細則是好事,體現了人性化,是一種進步;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可能還會遇到種種認定難題,下一步應該出臺更加系統更加詳盡的規定以保證今天的細則得以真正實施。

  對于這個問題,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表示,這樣的規定細化是好事,使得工傷認定機構在認定時有了更具體的依據。

  姜穎: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是源自國務院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經過修改之后,把過去的“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改成了現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因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害”,把它認定為工傷。這次最高院的這個司法解釋,和這幾年我們的工傷事故比較多,工傷認定當中出現了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有關。《工傷保險條例》把它做了一個細化的規定,我覺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便于當事故發生以后,工傷認定機構更加具體的認定工傷。

  另外,姜穎認為,從現在工傷保險的整個發展趨勢看,全球都在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但是也面臨新的問題,比如到底怎么認定為合理,還需要更加系統細化的規定。

  姜穎:從現在工傷保險的整個發展趨勢來講,實際上各個國家都是在逐步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以便能夠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把工傷認定具體化是好的,關鍵在于誰來認定怎么樣才是合理的。

  關于最高法出新規細化工傷認定,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岳成律師事務所岳運生律師對此做詳細解讀。

  經濟之聲:我們剛才采訪的評論員姜穎表示,從全球范圍看,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都是一個趨勢。很多網友也表示,規定“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很人性化,是一種進步。對于這個規定,從專業人士的角度來說,您怎么評價?

  岳運生:專業人士肯定是歡迎這樣的規定的,為什么呢?因為關于工傷認定,這些年來,因為工傷保險條例里面規定的相對原則,就是說“上下班途中”,而在具體的案件當中,不同的地方可能對“上下班途中”有不同的理解,導致很多裁判的標準不完全一致。同樣的情形,可能在A法院被認定為工傷,在B法院沒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

  最高法的職責是什么?就是要統一裁判標準,使得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次出臺這個解釋,無疑就能起到這樣的作用,把一些常見的情況,能夠用司法解釋的方法把它規定下來,這就使得不會出現同一情況有不同判決結果的情形了,對于我們專業人士來講,肯定是歡迎這樣的規定出臺的。

  經濟之聲:說“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在解釋相關規定時舉的例子,也有網友質疑,我下班回家途中路過商場,逛逛買點別的東西算不算呢?我看場電影算不算呢?這就涉及規定中所提到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到底該如何認定的問題?這樣的規定在實際實施中好執行嗎?

  岳運生:倒也不是不好執行,相比較而言,以前的規定更需要法官根據不同的案情,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權。我們都知道,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把生活中所有的細節都面面俱到,更多的時候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同的具體案件,要由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區別對待。

  最高法出臺的這個規定其實是一個相對比較人性化的規定,因為我們都知道,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為了生活所需,偶爾買個菜,這是很常見的,而且相對來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比如說下班之后會會朋友,或者看場電影,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做法官,我就會覺得這可能不是一個合理的時間,因為我們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看電影,它不是生活的必需。所以趙大光庭長就舉了一個相對來說好理解的例子,讓大家的知道,什么樣的情況是生活必需的、合理的時間和線路,這樣的情況出了意外,可以屬于工傷范圍;但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時間和合理線路,那就不屬于工傷范圍了,這樣更容易讓大家理解。

  經濟之聲:人性化的規定出臺之后,還需要哪些配套規定來保證認定工作有依據?

  岳運生:我覺得目前這樣一個解釋已經很細化了,我們不能指望把生活中所有的方方面面都細化,有的時候我們得依賴于法官,法官憑著自己內心對正義和良知的追求,根據不同的案件,做出合適的裁判。不可能把所有的環節都用硬梆梆的文字規定出來,有的時候還需要我們的法官來做具體的適用性的工作。

  相關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什么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趙大光舉例說,“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發布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