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社局關于工傷保險答記者問
問:為什么要推進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答:建筑業屬于工傷風險較高企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因此,人社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出臺了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省人社廳、省住房和城市建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出臺了川人社辦發〔2015〕49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并制定了“同舟計劃”,要求用三年左右時間,實現建筑業從業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為貫徹部、省要求,我市人社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也會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方案》,要求必須強力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問:為能進一步推進工傷保險工作,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知曉度,南充市開展了什么新的活動?
答:為宣傳普及工傷保險政策法規,能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知曉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與中國社會保障報社在5-6月將用“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開展面向各類用人單位、職工、農民工和廣大群眾的“工傷保險知識微信競答”活動。為吸引更多社會公眾參與答題,關注工傷保險,將采取“微信搶紅包”的形式對部分或全部答對的人員進行獎勵。
問: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與其他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在政策上有什么不同?
答: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享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可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在工傷保險有效期內,凡是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事故傷害,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后,按參保職工處理。
問: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如何確定繳費金額?
答:因建筑業人員流動較大,用工期短,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可以建設項目為單位繳費,繳費公式為:項目工程總造價×項目人工費占比×1.6﹪。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項目開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問:相關部門對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有什么監督措施?
答: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涉及民生,為能強力推進該項工作,人社部門、住房和城市建設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會四部門聯動,強力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應積極主動地優先為建筑企業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建筑企業,會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對提供不出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參保證明》的建筑企業,將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杜絕未參保建設項目開工情況的出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將建設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參保情況作為安全大檢查或專項治理行動的重要內容;工會組織會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集體合同的重要內容,積極做好工傷保險職工權益維護和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將工傷保險納入與企業的平等協商。
問:工傷保險適用哪些范圍和對象?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問:工傷保險繳費數額是如何確定的?工傷保險費應由誰繳納?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為本單位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實名制,辦理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冊及身份證,由經辦機構核實后保存。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是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來確定的。即:一類為風險較小的行業,繳費率為1.0%;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繳費率為1.6%;三類為風險較大的行業,繳費率為2.2%。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哪些情形之下應認定為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應在什么時間內申報?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簽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問:因工致殘職工應享受那些待遇?
答:職工因工受傷,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5—10級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問: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有哪些?
答: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照國家規定下列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問: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發生什么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答: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問:《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工資總額和本人工資指的是什么?
答:《工傷保險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傷保險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按建設項目參保的,職工本人工資按照職工傷亡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