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保障房滿5年或可轉讓 虛報者5年不得再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4月28日向社會征集意見。意見稿規定,申請人隱瞞、虛報信息,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意見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購人應當騰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或者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等。
在退出機制上,租賃期滿未續租、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以及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連續租賃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已滿5年的,可以轉讓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向政府補繳相應價款,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補繳相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也可以規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轉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產權。
意見稿明確,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申請城鎮住房保障的,向社會通報,記入個人征信記錄,退回已承租、承購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領取的補貼,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意見稿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購人應當騰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的;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或者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等。
在退出機制上,租賃期滿未續租、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以及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連續租賃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已滿5年的,可以轉讓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向政府補繳相應價款,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產權份額補繳相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也可以規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轉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產權。
意見稿明確,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申請城鎮住房保障的,向社會通報,記入個人征信記錄,退回已承租、承購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領取的補貼,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發布日期:201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