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份將試點社會監督社保基金 個人可以監督
人保部昨天發布《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的意見》稱,在依法強化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的直接監督。社會監督包括參保人員等任何個人、參保單位、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專業人員,被監督對象為社會保險相關部門、經辦機構、征收機構、相關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
意見要求,人力社保部將根據工作基礎和自愿的原則,在6個省份各選擇2-3個市縣作為部級試點地區。各省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條件的市縣開展試點工作,并報部里備案。
同時發布的《2013年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要點》明確,今年人力社保部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規章;部省聯合開展社保基金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新農保、城居保基金管理使用情況;按照國務院部署,研究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辦法。
附通知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社會保險基金是重要的社會公共基金,基金安全是社會保障制度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為貫徹社會保險法,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確保基金安全”和“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要求,在依法強化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的直接監督。為引導社會各方面積極規范有序地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決定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 開展社會監督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的主要任務是,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使這項重要的公共基金“在陽光下運行”,探索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辦法,推進建立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有效機制。通過開展社會監督,總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驗,發現存在問題,促進完善政策,加強基礎管理,更好地維護基金安全,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開。落實社會保險法,貫徹政務公開的要求,凡是能夠公開的社會保險政策和經辦事項,都要依法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規范有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搭建穩定的平臺,疏通交流渠道,引導各方面有序參與社會監督,并不斷提高監督的水平和能力。
(三)多種形式并舉。以社會組織的參與為重點,探索多種社會監督形式,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全方位的監督。
(四)循序漸進。開展社會監督工作要積極穩妥,遵循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的規律和特點,先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開和深入。
二、社會監督的對象及內容
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主要對涉及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等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監督:
(一)社會保險相關部門。是否按規定存儲、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有無違規開設銀行賬戶、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將不同險種基金混合建賬及核算;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劃轉社會保險基金;有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等行為;有無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依規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費率和人數及按規定編制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清冊,有無違規核銷社會保險欠費行為;基金核算、管理是否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政策規定;是否及時依規審核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有無通過修改數據材料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行為;是否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結算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有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三)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是否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及時存入規定的基金專戶,有無多征、少征或滯壓現象;有無篡改繳費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行為或隱匿、丟失相關數據資料情況;有無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或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四)社會保險相關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工傷康復機構、協議工傷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社會保險基金存儲發放機構、職業介紹、培訓機構等,有無違反服務協議和相關合同、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投資運營機構是否按規定投資運營。
(五)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費基數及參保人數;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按時足額向參保人員或受益人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有無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問題。其他組織有無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六)參保人員。是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有無謊報身份、偽造檔案、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隱瞞個人信息騙取參保資格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三、社會監督的主體
社會各方面均可根據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著自愿、平等、誠信、守法的原則,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依法享有社會監督權利,履行社會監督義務,承擔社會監督責任。
(一)參保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離退休人員、城鄉居民等,都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相關信息,對社會保險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提出批評建議,對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向主管機關反映和提供線索。
其他個人均可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及時反映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二)參保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單位,都可以監督社會保險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對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向主管機關反映情況和提供線索。
(三)社會組織。各社會組織可利用自身優勢參與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向主管機關反映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與社會保險基金密切相關的社會組織,可探索建立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自律機制、從業人員自律機制,或采取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等形式,加強自我約束和同業監管。
(四)新聞媒體。新聞媒體可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宣傳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對發現的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深入調查了解,力求準確掌握情況,并積極向主管機關提供線索,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專業人員。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可通過分析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情況,發現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投資運營和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可根據自身的工作條件,了解本單位管理經辦運用和投資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注意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積極揭露和反映。
四、社會監督的途徑和方式
(一)擴大公眾參與權。各地要健全決策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作為社會保險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聽證會制度。社會保險決策情況應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信息披露。現行有效的社會保險法規、制度、政策、標準、經辦流程,應按政務公開要求在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予以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要按規定向社會披露,為公眾監督提供信息渠道。對于查處的社會保險基金重大違法違規案件,要按照規定進行公布,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強輿論監督。要注重發揮各種輿論工具的監督作用,暢通溝通渠道,加強輿論引導,實現有效監督。
(四)完善監督舉報制度。各地要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搭建社會監督平臺,設立舉報信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暢通社會監督渠道。有條件的地區可在政府網站上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專欄,受理涉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投訴。要積極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研究制定舉報獎勵辦法,落實舉報獎勵資金,提高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積極性。
(五)聘請社會監督員。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聘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應具有較強政策水平,熱心公益事業,能夠秉公辦事。要加強對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和培訓,大力支持社會監督員的工作。對蓄意打擊報復社會監督員的行為,應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六)落實和完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制度。各地要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地制宜地組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的作用。
五、社會監督意見的反映和處理
(一)健全社會監督意見反映和處理機制。社會監督發現的涉及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均可依法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舉報或反映。基金監督機構應積極受理,根據問題性質、部門職責等,責成有關方面進行查證處理;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基金監督機構應組織力量,直接進行查處。要嚴格監督執法,嚴肅執法紀律,按規定及時報告和通報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內設業務部門或經辦機構在接到舉報后,應及時通報本級基金監督機構。建立處理社會監督反映問題的協調機制,做到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有機銜接,防止推諉扯皮。
(二)保護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監督發現的問題,舉報或反映人要求告知情況的,相關部門核實處理后,要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對于舉報或反映問題查證屬實的,要按規定及時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要依法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得違規泄露舉報人信息。
六、社會監督的組織和要求
(一)試點工作的安排。為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部里將根據工作基礎和自愿的原則,在6個省份各選擇2-3個市縣作為部級試點地區。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條件的市縣開展試點工作,并報部里備案。要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跟蹤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不斷完善制度。
(二)試點工作的組織。各地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擺在與行政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宣傳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有利的社會氛圍。
(三)試點工作的要求。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健全工作機制,給予必要的人力和資金支持,確保試點工作有序進行。要不斷摸索積累經驗,為全面推開奠定實踐基礎。要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的關系。遇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部基金監督司具體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試點組織指導工作。各地要及時報送情況,加強溝通聯系。
本文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姜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