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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勞務派遣糾紛昨日訴至深圳羅湖仲裁委

勞動合同法修法后,國內首例勞務派遣糾紛昨日訴至深圳羅湖仲裁委,知名電商是否規避法律成為爭議焦點

1號店配送員單挑勞務派遣制

羊城晚報訊 記者林潔報道:1月4日,一名來自1號店(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配送員徐輝(化名)由于勞務派遣、被無故解雇等問題,將1號店告上深圳市羅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與1號店的勞動合同關系,返還押金,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保等合計15萬元。

這是勞動合同法修正案通過后,國內首例勞務派遣無效糾紛。

配送員均簽派遣合同

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間,徐輝一直在1號店工作。在這短短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在1號店的要求下,徐輝先后分別同兩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分別為: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眾大亞洲人才資源開發(上海)有限公司。

“我從來沒有見過、接觸過這兩家勞務派遣公司。”徐輝說道,“當初面試、簽訂合同、改簽合同、發放工資等全部是由1號店在福永的深圳分公司負責。”

據悉,徐輝是2011年8月通過趕集網應聘1號店做貨品配送員,在1號店參加面試,與1號店簽訂合同,押金也是交給1號店的。“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不懂那么多,1號店讓簽什么就簽什么了,最后才知道原來是和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期限是3年。干了一年多一點的時候,1號店說需要重簽一份合同,派遣單位就變為眾大亞洲人才資源開發(上海)有限公司。”徐輝說道。

作為求職者總是相對弱勢,為了生存,徐輝接受了1號店的全部要求和安排,卻沒想到仍在2012年12月份被無故解雇。據徐輝介紹,1號店采用每月4天休息制,每天上班8到10小時,每天配快遞800-1000件,方可拿到基本工資。

據徐輝了解,1號店在深圳所有的配送員工100%是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用工,派遣單位同樣是上述兩家勞務派遣公司。

派遣工討要平等就業權

“自入職以來一直沒有休過年假,國家法定節假日仍被要求加班,但卻沒有相應的加班費。”徐輝繼續說道,“為配合客戶的配送時間,三餐基本上沒有正常吃過,導致現在腸胃極不舒服,經常反胃吃不下東西。”現在被無故解雇,徐輝很不甘。

失望之下的徐輝通過網絡搜索“就業歧視”,無意中搜索到了長期倡導平等、反對歧視的公益機構“深圳衡平機構”。在衡平機構的協助下,1月4日,徐輝向羅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確認眾大亞洲人才資源開發(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無效;2、確認與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1號店)具有勞動關系;3、返還押金,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保等合計154497.87元。

“這是一例典型的為了避規法律而對全部配送員工采用勞動派遣的案件,這也是勞動合同法修法后國內首例勞務派遣無效糾紛。如果勝訴,要求直接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對勞務派遣制度將是重大的挑戰,有助于開拓勞動者的維權渠道,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勞務派遣制度。”該案協助人、衡平機構法務工作人員江盼說道。

此前數次投訴用工單位

2012年12月25日,徐輝也向深圳寶安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了投訴,要求依法查處被投訴人違法使用派遣工、收取押金、未足額為投訴人購買社保、違法解雇投訴人、未足額支付投訴人加班費及安排投訴人超時加班等違法行為。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參加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向員工收取押金等義務。若用人單位違反以上義務,各地的勞動監察機關有義務給予調查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目前寶安勞動監察大隊已展開調查1號店的用工行為。同時,據悉,徐輝還向其他非法提供勞務派遣工的企業的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查處這種違法提供勞務派遣的行為。

律師說法

1號店在規避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自頒布以來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就爭議不斷。根據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用工只能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在勞動合同法修法后的答記者問中說道:勞務派遣應該具備“臨時性”、“替代性”,都是有期限的;“輔助性”崗位在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區別對待。為了防止濫用勞務派遣,規定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實行比例控制,任何企業都不能隨意擴大勞務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圍和比例。

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琨認為,1號店的主營為電子商務,商品配送應是其主要業務。而1號店實際長期使用本案當事人和其他配送工,已超過派遣工一般六個月的使用期限,同時1號店的配送員工全員為派遣工的情況也不符合輔助性的一般性規定。因此配送員的工作崗位對于1號店已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

依勞動合同法,1號店與其配送員完全不符合勞務派遣的條件,1號店應該與所有員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常的勞動關系。1號店要求申請人與其他第三人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規定,違背了勞務派遣的條件和原則,完全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而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應屬無效。

發布日期:201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