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套現”業務浮現市場 損害社保利益
醫保卡可以換現金。在屢次明令禁止藥店對醫保卡套現行為之后,記者發現,“聰明”的違法者又開創了一種新的醫保卡套現方式,與政策玩起“捉迷藏”。
近日,記者在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對面的地下通道入口處看到了“醫保卡換現金”的小廣告,懷疑有人利用這種方式實施詐騙,于是,撥通電話,深入了解醫保卡套現的內幕。
一手刷卡一手交錢
12月24日,記者在附院地下通道入口看到了“醫保卡換現金”的小廣告。小廣告上有打印的兩個大字“收藥”,上面標有一行小字“醫保卡換現金”,還留有一個電話號碼。
記者打通電話后,接聽電話的男子向記者介紹了什么是“醫保卡換現金”。他說,具體的操作方式是,持卡人拿著醫保卡與他一起到藥店購藥,可以按照購藥總額的80%兌換現金,如購買了價值1000元的藥,持卡人可以拿走800元錢。
“肯定沒事,從我這換現金的人多了。人家還有拿1萬元來換錢的,不會騙你的。”
對于記者的質疑,對方再三表示自己不是騙子,同時也一再告訴記者,套現的人很多,“買藥又不違法”。
記者問是否錢多返還額度也要多一些,男子說他們收購的藥只能按批發價或者低于零售價的價錢出售,賺不了多少錢,附近收藥品的行情就是這樣。
中介從中牟取利益
收購到的藥品會流到何處呢?記者了解到,醫保卡套現后,藥販會將收購來的藥品販賣到門診、社區醫院、小型藥店等地。
“有人到門診詢問過,問我們要不要他們的藥,說這些藥是用醫保卡買來的,可以便宜一些。”賽馬場北路一家綜合門診的負責人許大夫告訴記者。
藥品出售應當履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有一定的流程,需要相關部門的文件批示。但這些沒有任何手續的藥品因相對低廉的價格流向市場。
“沒有相關的購藥手續,且擔心會把過期藥、假藥摻雜到回收的藥品中,重新包裝后出售。”為了診所及患者的安全,許大夫拒絕收購。雖然這些人拿來的藥價格相對低一些,但他不敢以這種方式進藥。
不過,這也從中反映出了這些不法中介的賺錢方式,即用醫保卡買來的藥再賣出去,從中牟利。
市民對醫保卡概念不清
“醫保卡里錢不少,放著也取不出來。”市民李小姐說,逢年過節,她常拿醫保卡到藥店購買保健品,作為禮物送給親戚朋友,偶有藥店出售藥妝產品,也可以用醫保卡購買。
李小姐認為,自己年輕很少得病,如果真患上了什么大病,卡里的這些錢也解決不了什么大問題。
而市民康大爺則說,萬一出了事兒,還是有醫保卡比沒有好。他說,用醫保卡到藥店買保健品不合適。如果把這些錢全都用于購買保健品,醫保卡就失去了意義。
在采訪中,大多數市民對醫保卡概念不清,總覺得沒有什么用,錢放著拿不出可惜,并不認為用醫保卡套現是違法行為。因此,導致醫保卡套現行為以及藥販的猖獗。
買藥可以,賣藥違法
“醫保卡在藥店直接套現換錢的行為,是不允許的,但市民買藥是正常行為。”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員韓曉娟告訴記者,由于醫保卡里面的現金屬于市民私人所有,它作為一筆受法律保護的特殊資金,用于就醫與購藥。
韓曉娟還說,從前發生過藥店直接為醫保卡返現金的行為,對此,有關部門已明令禁止。如今的棘手之處在于,市民購買藥品的行為是不違法的,難以禁止。但將購買的藥品私自低價販賣的行為違反政策規定,卻難以有效有力的監管。
很顯然,中介又一次與法律法規玩了一次“捉迷藏”,執法部門難以監控,沒有辦法界定市民買藥是使用還是出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私自出售藥品的行為并不像藥販告訴記者的“不違法”。
針對藥品的私自售賣,呼和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藥品出售要具備相關的手續,不論是市民私自賣藥還是藥販倒賣,都是違法的,是不允許的。市民應該善用醫保卡里的資金,即使現在醫保卡里的錢不多,但金額的累積幅度與保障程度是有關的,套現的行為,無異于透支持卡人的“救命錢”。
律師:損害社保利益
套取醫保卡現金,再進行藥品私自買賣,這在醫保政策和藥品買賣同時涉及違規違法。
內蒙古典澤律師事務所李文生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李文生說,醫療保險是一種社會福利待遇,其中包含個人付費和社保統籌兩部分款項。醫療保險是供職工生病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因此醫保卡換現金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貌似是自己使用自己的錢沒有什么不當,其實破壞了醫保的社會職能,損害了社保統籌的利益。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內蒙古分所的馬曉峰律師也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將被依法取締,有關部門可沒收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同時還可并處違法銷售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內蒙古晨報 實習記者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