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司拒不擔責 法院強制劃款賠償
南國早報:本報南寧訊 (記者庾琳 通訊員韋杰瑋)“臨時工”被勞務派遣公司派出去用工公司工作,結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兩公司均不想擔責。法院判決后,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兩公司又互“踢皮球”。為此,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執行局法官強制執行,于近日從其中一公司的銀行賬戶中劃款,賠償給“臨時工”。
2008年12月1日,南寧一家工程公司承建了一條線路工程,與南寧某勞務公司簽訂了《單項工程勞務輸出合同》,約定由勞務公司向工程公司輸出勞務人員,建設線路工程。勞務公司又與作為勞動者代表人的尹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由勞務公司派遣尹某等人從事某線路工程施工。
2009年3月18日,尹某招錄段某到線路工程工地工作。段某與工程公司、勞務公司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兩公司也未為段某投保工傷保險。不久,段某在工作時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側兩處骨折。經兩次申請傷殘鑒定,段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為八級傷殘。在這個節骨眼上,兩公司卻都認為對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愿意賠償段某。后來,這起糾紛從仲裁打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段某與勞務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段某是在為工程公司工作的過程中受傷,應屬工傷,段某與工程公司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關系。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工程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勞務公司支付段某工傷醫療待遇等相關費用,工程公司與勞務公司對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判決生效后,段某多次前往兩公司要求履行義務,卻遭遇“踢皮球”。無奈之下,段某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法官介紹,段某的生活本來就不寬裕,受傷后只能在家養病,暫時喪失了生活來源,急盼工傷賠償款來維持生活,可兩公司卻鐵了心拒不支付。為此,江南區法院執行局法官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記者11月27日了解到,法官通過銀行查詢,得知勞務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有存款,現已將款項扣劃至法院賬戶。
法官說法:誰對“勞務派遣”工人負責?
“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稱是 “勞務派遣”最通俗的解釋。承辦法官說,近年來,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加上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企事業單位為了減輕包袱,或降低用工風險,便通過勞務公司找來部分員工,用人單位只用人、不雇人,而勞務公司則是只雇人、不用人。這種“勞務派遣”形式又叫勞務租賃。如果被派遣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究竟找誰來承擔責任就成了問題,為這樣的扯皮上法院的不少。
不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交納工傷保險費。本案中,工程公司作為勞動者段某的用人單位,應為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該公司沒有為其交納,因此應按規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支付各項費用。同時,《合同法》中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公司違反該規定,段某請求工程公司與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08年12月1日,南寧一家工程公司承建了一條線路工程,與南寧某勞務公司簽訂了《單項工程勞務輸出合同》,約定由勞務公司向工程公司輸出勞務人員,建設線路工程。勞務公司又與作為勞動者代表人的尹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由勞務公司派遣尹某等人從事某線路工程施工。
2009年3月18日,尹某招錄段某到線路工程工地工作。段某與工程公司、勞務公司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兩公司也未為段某投保工傷保險。不久,段某在工作時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側兩處骨折。經兩次申請傷殘鑒定,段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為八級傷殘。在這個節骨眼上,兩公司卻都認為對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愿意賠償段某。后來,這起糾紛從仲裁打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段某與勞務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且段某是在為工程公司工作的過程中受傷,應屬工傷,段某與工程公司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關系。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工程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勞務公司支付段某工傷醫療待遇等相關費用,工程公司與勞務公司對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判決生效后,段某多次前往兩公司要求履行義務,卻遭遇“踢皮球”。無奈之下,段某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法官介紹,段某的生活本來就不寬裕,受傷后只能在家養病,暫時喪失了生活來源,急盼工傷賠償款來維持生活,可兩公司卻鐵了心拒不支付。為此,江南區法院執行局法官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記者11月27日了解到,法官通過銀行查詢,得知勞務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有存款,現已將款項扣劃至法院賬戶。
法官說法:誰對“勞務派遣”工人負責?
“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稱是 “勞務派遣”最通俗的解釋。承辦法官說,近年來,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加上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一些企事業單位為了減輕包袱,或降低用工風險,便通過勞務公司找來部分員工,用人單位只用人、不雇人,而勞務公司則是只雇人、不用人。這種“勞務派遣”形式又叫勞務租賃。如果被派遣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究竟找誰來承擔責任就成了問題,為這樣的扯皮上法院的不少。
不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交納工傷保險費。本案中,工程公司作為勞動者段某的用人單位,應為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但該公司沒有為其交納,因此應按規定的工傷保險項目和標準支付各項費用。同時,《合同法》中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公司違反該規定,段某請求工程公司與勞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發布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