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最低工資標準再上調 平均增幅20.45%
繼2011年7月1日上調之后,河北省從今天起―――
石家莊、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島等經濟較發達地區適用最高檔工資標準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今天發布消息,繼2011年7月1日上調之后,從今年12月1日起,河北省再次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仍分為4個檔次,其中月標準4檔平均增幅為20.45%,小時最低工資標準4檔平均增幅為16.2%,唐山、石家莊等適用最高檔標準的地區每月達1320元。
省人社廳一位負責人說,本次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特別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著力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問題的具體措施。
月最低工資標準與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四檔
本次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次分別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3元、12元、11元、10元。“低不許、高不限,最低工資標準為應發標準,是法律底線。”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處長郜云海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法律底線,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艱苦崗位、露天采礦、流動施工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補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記者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