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男子加班聚餐后摔倒重傷不治屬于工傷
日前,內江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朱兵加班聚餐后摔倒致死是否屬于工傷、是否醉酒導致死亡,成為案件的焦點。
案件:加班聚餐后意外受傷死亡
去年12月3日,朱兵在某項目工程部加班結束后,項目經理安排在一家餐館統一用餐,期間朱兵飲用了白酒。飯后,在等待單位安排接送車輛時,朱兵外出小解,在餐館附近摔下近3米的高坎,頭部受傷,被送往醫院。
同年12月4日,醫院作出診斷:朱兵受重型顱腦外傷、急性酒精中毒、左眼外傷、右耳外傷。最終,朱兵搶救無效死亡。今年3月,朱兵的家屬向內江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4月6日,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朱兵系醉酒致死,對朱兵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朱兵家屬遂向內江市市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近日,內江市市中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朱兵屬于工傷,判決撤銷人社局原工傷認定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分析:加班聚餐是工作時間延續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死者朱兵摔傷是否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延續,因工作原因受傷;朱兵餐中飲酒,醫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診斷,是否屬于醉酒情形。”市中區法院行政庭庭長鄧英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朱兵由于加班錯過就餐時間,在項目經理安排統一就餐后意外受傷死亡,“加班聚餐可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延續,朱兵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死亡。”
同時,醫院今年8月3日出具了情況說明:醫院作出急性酒精中毒沒有通過科學、客觀的診斷。“因此,不能直接證明朱兵就是醉酒死亡,人社局稱朱兵醉酒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
觀點
無證據否定其工傷 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鄧英說,隨著社會發展,工傷事故時有發生,關于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案件迅猛增長,成為行政審判的一大熱點和難點。
鄧英認為,針對勞動者的飲酒問題,如不影響正常工作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醉酒的,基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價值追求這一點,對勞動者的一般違紀行為,不應當從根本上改變工傷認定的構成要素。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關部門在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時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鄧英說,無論是勞動保障部門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認定案件中,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最大限度的保障勞動者利益的立法精神,須結合千差萬別的工傷情形作出綜合判斷,在作出不得認定工傷的決定時應當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在排除其它非工傷的情形下,只要沒有證據否定其工傷,就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