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悠長假期”有沒有變成“悠長工期”?
新華網上海10月7日電(記者黃安琪)“金錢誠可貴,假期價更高,若為飯碗故,二者果斷拋。”這句改版的網絡流行語正體現了許多“雙節”加班族的無奈心態。記者采訪發現,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多數單位已不再直接使用加班字眼,更多的是用值班來回避加班工資。此外,由于長假帶動旅游經濟,在相關行業工作的人員,假期只能變工期,專家建議,除了運用經濟杠桿來調節,還應適當使用勞務派遣來填補,尊重勞動者的選擇權。
“加班族”心態各異
在雙節放假期間,“7+3=?”一度引起網民熱議,上班族們紛紛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多數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班人員表示“7+3=8”,符合國家規定,而在一些規模較小的單位和私營企業工作的人,答案則五花八門,從0到8不等。
在上海某私營企業工作的潘嫻說:“7+3=太少了,雙節公司就放了3天假,第一天洗衣服、收拾家,第二天參加婚禮,第三天去父母家,然后就上班了。加班回家看到網絡上朋友們的出行照片,真是痛恨自己的‘悠長工期’。”
在上海一家知名房地產公司上班的鄭武也表示:“7+3=0,沒有出現‘金九’,老板想趁著假期沖一沖,不然‘銀十’很快就過了,所以處于集體加班中。三倍工資的希望很渺茫,還不如期待這個假期能開個單!”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9月30日中秋節和10月1日至3日四天加班的勞動者,單位要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勞動者,單位如不安排補休,要按不低于日工資2倍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這也使得一些上班族反其道而行之——“求加班”。在上海某知名外企工作的陳先生眼中,黃金周就成了十足的“加班黃金周”。此外,還有不少上班族“求加班”是為了“躲相親”。在上海工作的吳莉莉告訴記者,父母已在家鄉給自己安排了緊湊的相親日程,只能用“加班”來搪塞。
值班成變相擋箭牌
記者采訪發現,目前一些企業將長假期間加班稱為值班,工資按照平常標準發放,對加班工資避而不談。在一些建筑工地、搬家公司、酒店、餐館等行業,有的單位或公司以少量“過節補貼”充加班工資,多數金額標準低于國家規定。
而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發放的過節費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資,領到過節費的勞動者也無須在節日期間提供額外工作。
在福建某私企工作的徐剛表示,每逢過年過節,單位都會安排大家輪流值班,事后沒有任何補貼,有同事找老板說理,但公司表示值班是義務,和加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些網民也表示,目前值班已成了部分企業讓員工無償加班的擋箭牌。溫州網民“團子很博愛”認為:“黃金周值班五天!這就是變相加班,公司想換個名稱逃避法律責任。”
對此,華東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鐘仁耀表示:“公司以值班回避加班是不合規定的。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當中,并沒有值班這種說法,值班只是加班的一種形式罷了。”
假期熱門行業可用勞務派遣
“酒店要求員工長假期間必須加班,請假1天扣100元。為了這份工作還是加班了,但愿長假過后能拿到應得的3倍加班工資。”近日,相關微博引起網民熱議,很多上班族為這位在酒店工作的員工“打抱不平”,認為“這家酒店明顯違反了法律,沒有節假日請假要扣錢的道理”。但也有部分網民認為,黃金周各地旅游火爆,自然少不了餐飲、旅游等假期熱門行業的工作人員加班提供服務。
對此,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動法專家王全興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長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征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得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強行加班的安排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行為。
華東師范大學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表示,公司要扣請假員工工資主要是擔心員工請假影響節假日期間的生意。一方面,這些假期熱門行業的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里面作一些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特殊規定,在員工入職時告知并征得其同意,加班結束后能及時按照勞動法支付其加班工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勞務派遣的作用,因為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樣不僅能有效緩解“人手不夠”的問題,而且能尊重勞動者的選擇權和休息權。
發布日期:201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