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勞務派遣工加班費、社會保險許昌魏都法院判決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共同擔責
2008年7月18日,孫凱與許昌某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后來雙方每年都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在期限為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的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將孫凱派遣至許昌某企業輔助生產崗位擔任駕駛員。2011年2月20日,孫凱在未向用人單位履行有關告知手續的情況下離職,并于第二天以用工企業不支付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6日間的加班工資、派遣公司不為他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許昌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許昌移動和派遣公司連帶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共計7700元,并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2011年3月14日,用工企業以孫凱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今,未有任何理由不向公司請假,擅自離崗為由,將孫凱退回派遣公司。同日,派遣公司以孫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2011年4月25日,許昌市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裁決:用工企業自裁決書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支付孫凱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6日間的加班工資633元,派遣公司為孫凱補繳2011年3月份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三項社會保險(2011年1月、2月已在仲裁前由派遣公司補繳)等。但孫凱要求派遣公司支付4200元經濟補償金的申請沒有得到支持。
孫凱于2011年5月12日向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原告孫凱以被告用工企業未支付加班費、被告派遣公司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于2011年2月20日離崗,且于次日向許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符合法律規定,孫凱要求移動公司支付加班費、派遣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法院支持了許昌市勞動仲裁委的裁定,并判決派遣公司支付原告孫凱經濟補償金4200元。
被告用工企業和許昌派遣公司不服,上訴到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中,用工企業辯稱,孫凱與許昌移動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孫凱在沒有出車的情況下,加班費無從談起,即使存在加班費也應由派遣公司承擔;派遣公司辯稱,孫凱擅自離職嚴重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一審法院判令派遣公司支付孫凱經濟補償金4200元及補繳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由于用工企業認可采用手機短信通知司機加班的管理辦法,被上訴人孫凱提供了手機短信證明加班的事實存在,一審法院判令許昌移動承擔加班費是恰當的;由于用工企業未支付加班費,派遣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孫凱向許昌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請求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計算出來的經濟補償金4200元是正確的。(楊玉婷 楊紅曼 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