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我省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行為,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完成工商登記后15天內,應當到批準工商登記機關的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時,應當在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及被派遣勞動者應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發放工資。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根據勞務派遣業務規模,配備不少于3名具有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關系協調等方面職業資格的專職管理人員;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跟蹤服務制度,及時了解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被派遣勞動者適應工作,提高工作技能,督促用工單位改善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等條件,協調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矛盾糾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行為自查制度,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對本年度勞務派遣行為進行自查,整改存在的問題,并向登記備案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遞交自查報告。
《通知》規定,要督促用工單位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用工單位應當在使用勞務派遣工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前,應當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是否依法設立,是否依法備案;用工單位應明確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法定的相關福利待遇。對從事同種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和非派遣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一次性退還20名以上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事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日常監管,依法指導用工單位逐步規范勞動用工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對勞務派遣勞動爭議調處力度。(記者 陳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