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受傷 用工單位也擔責
范某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安排范某到乙公司工作,工資為每月1690元。合同簽訂后,范某即按約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范某在工作中發生機械傷害事故,左手受傷,住院治療26天,后由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構成七級傷殘。現范某起訴兩公司要求賠償,但兩公司相互推諉,范某咨詢該怎么辦?
法律人士表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為共同被告。本案中,甲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乙公司是接收單位。范某因履行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應當以甲公司為被告。同時,因工傷爭議涉及乙公司,故其可將兩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又因乙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范某可以要求其與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人士表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為共同被告。本案中,甲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乙公司是接收單位。范某因履行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應當以甲公司為被告。同時,因工傷爭議涉及乙公司,故其可將兩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又因乙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范某可以要求其與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布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