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規定勞務派遣僅在臨時性崗位等實施
中新網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張蔚然 余湛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初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現行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會上表示,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范,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等。
他指出,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濫用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造成較大沖擊。
烏日圖說,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并對其含義作出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為切實維護這一原則,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草案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并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完)
發布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