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部門集體“會診”推進民生工程
本報訊(記者 張亞斌 實習生 陳宇恒)“今年全市補保人數要達到2011年全市城鎮醫保人數的三分之一,全市要完成50萬人的參保任務,該項工作啟動半年來,參保人數還不足5萬!4月11日,在南部召開的全市城鎮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現場會上,市醫保局負責人擺出我市當前的城鎮補充醫療保險工作面臨的現狀時,與會的各縣(市、區)醫保機構負責人在深感壓力大時,紛紛就如何深入推進這項民生工程而建言獻策。
根據國務院《新醫改方案》提出的“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南充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醫療需求,2011年10月,我市在原重病補充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城鎮補充醫保,將補充醫療保險覆蓋面擴大到全市所有城鎮職工、居民。為推動該項民生工程在全市有序開展,市政府專門下發了《南充市城鎮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原則、參保范圍和方式、籌資標準、賠付標準、工作流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開展城鎮補充醫療保險是從群眾的現實需求出發,千方百計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的民生工程!睋嗅t保局負責人介紹,當前征繳擴面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是有的主管部門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把這項工作看成一種簡單的自愿參加的補充醫保,其實,補充醫保的主導權、主要工作還是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醫保經辦機構。
據了解,為方便參保人員和利于各級政府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主導、監管,盡快實現全市補充醫療保險“一并繳費”、“一單理賠”、“一站式服務”的工作流程,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城鎮補充醫療保險有關業務問題處理的通知》規定,原則上參保職工由單位在所在地醫保局辦理;一般城鎮居民原則上在社區、街道、鄉鎮辦理補充醫保;在校學生由補保學校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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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及賠付
籌資標準:參保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自然年度一次性足額繳納補交保費。補保費繳納標準:城鎮職工(含退休)80元/年/人,城鎮居民(含在校學生)50元/年/人。
補充醫保賠付的人員范圍:因疾病住院治療的人員(含特殊疾病跟蹤服務人員),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人員,其費用范圍為:符合南充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以自然年度計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實際賠付額)為3萬元/人/年、疾病住院醫療保險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人/年。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當月起生效,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屬我市醫保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比列納入補充醫保報銷。
根據國務院《新醫改方案》提出的“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多種形式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南充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醫療需求,2011年10月,我市在原重病補充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城鎮補充醫保,將補充醫療保險覆蓋面擴大到全市所有城鎮職工、居民。為推動該項民生工程在全市有序開展,市政府專門下發了《南充市城鎮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原則、參保范圍和方式、籌資標準、賠付標準、工作流程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開展城鎮補充醫療保險是從群眾的現實需求出發,千方百計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的民生工程!睋嗅t保局負責人介紹,當前征繳擴面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是有的主管部門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把這項工作看成一種簡單的自愿參加的補充醫保,其實,補充醫保的主導權、主要工作還是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醫保經辦機構。
據了解,為方便參保人員和利于各級政府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主導、監管,盡快實現全市補充醫療保險“一并繳費”、“一單理賠”、“一站式服務”的工作流程,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城鎮補充醫療保險有關業務問題處理的通知》規定,原則上參保職工由單位在所在地醫保局辦理;一般城鎮居民原則上在社區、街道、鄉鎮辦理補充醫保;在校學生由補保學校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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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及賠付
籌資標準:參保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自然年度一次性足額繳納補交保費。補保費繳納標準:城鎮職工(含退休)80元/年/人,城鎮居民(含在校學生)50元/年/人。
補充醫保賠付的人員范圍:因疾病住院治療的人員(含特殊疾病跟蹤服務人員),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的人員,其費用范圍為:符合南充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以自然年度計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實際賠付額)為3萬元/人/年、疾病住院醫療保險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人/年。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當月起生效,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屬我市醫保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比列納入補充醫保報銷。
發布日期: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