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參保人員逾期不能補繳2015年度養老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凡在我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尚未繳納2015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請務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繳清本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逾期責任自負。單位逾期補繳2015年度養老保險費將按規定征收滯納金,個體參保人員逾期不能補繳2015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川人社辦發〔2015〕158號)規定,個體參保人員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的中斷繳費年限(即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不得辦理補繳;《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含已依法破產或已注銷等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的下崗、失業人員),2011年7月1日前存在中斷繳費年限的,按川人社辦發〔2015〕158號文件相關規定辦理。 (李輝)
發布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