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為保證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啟動運行,根據《南充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參保對象
(一)《暫行辦法》所稱的參保對象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未就業的居民。
(二)凡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同一戶口簿內除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外,都必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南充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川府函[2000]225號)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不能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只能在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選擇一種參加或保留。
二 參保登記
(一)《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未成年人指學齡前兒童(含幼兒園兒童,下同)、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下同)和城鎮居民中18周歲以下未在校、未就業的子女,除此之外的其他應參保城鎮居民為成年人。
(二)《暫行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由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學校、福利院等機構共同完成。
1.屬于參保對象的城鎮居民原則上由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社區(居委會)以家庭為單元組織參保;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負責辦理轄區內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戶口轉入學校、福利院集體戶的人員由學校、福利院組織參保和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2.凡家庭或個人以“低收入家庭中60歲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申請參保的,應先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對其身份進行審查核實,并在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再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以殘疾人身份參保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本人書面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后,報所在縣(市、區)殘聯審批同意,再辦理參保登記申報手續。
3.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學校、福利院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和傳輸的參保人員基礎信息進行審核,對應參保人員予以參保登記確認。
(三)《暫行辦法》中的18歲和60歲的年齡界定一律以當年公歷1月1日周歲年齡為準。
(四)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應提供下列資料:1.戶口簿原件(現場審查用,下同)和3份復印件;2.身份證復印件3份(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3.參保人員照片3張;4.低保對象和殘疾人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4份復印件。
(五)參保登記后家庭人員發生變動(包括入戶新生嬰兒、合法收養子女及戶口遷移人員、退伍復轉軍人、死亡、出境定居等)時,參保家庭或個人應在戶籍變動之日起30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 基金征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1.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2.政府補助資金。
3.接受捐助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
4.利息收入。
(二)2008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暫行辦法》規定,2008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額為:未成年人100元,成年人260元。上述繳費額由政府補助和個人(家庭)繳費共同組成。
1.政府補助標準
(1)一般參保城鎮居民政府按人均8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40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3元,縣(市、區)財政承擔7元。
(2)未成年人中享受低保的人員或重度殘疾人員,政府按人均9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45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5元,縣(市、區)財政承擔10元。
(3)成年人中享受低保的人員、重度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60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170元的標準補助,其中,中央財政承擔70元,省財政承擔30元,市財政承擔12元,縣(市、區)財政承擔58元。
(4)縣級民政部門在上述補助基礎上,對享受低保的人員每人每年再補5元;縣級殘聯部門在上述補助基礎上,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每人每年再補10元。
(5)“三無人員”,政府全額補助,上述政府補助后的剩余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6)享受政府特殊補助人員的身份界定一律以每年繳費時的身份為準,統籌年度內不變。同時具備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一種政府補助。
2.個人繳費標準
(1)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一般殘疾人,個人繳10元;享受低保的,個人繳5元;其余未成年人,個人繳20元。
(2)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個人繳80元;一般殘疾人,個人繳170元;享受低保的,個人繳85元;家庭人均收入不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60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90元;其余成年人,個人繳180元。
(3)“三無”人員,個人不繳費。
(三)上述殘疾人員指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三、四級殘疾,其中:一、二級殘疾為重度殘疾,三、四級殘疾為一般殘疾。
(四)參保城鎮居民個人(家庭)承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第1項規定時間一次性足額繳納,不得逾期繳納和補繳,逾期不繳的,分別界定為未參保或中斷參保。
1.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福利院組織參保的城鎮居民繳費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2008年可延至8月31日),繳納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費用。
戶口轉入學校的學生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30日,繳納本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費用。
《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后,新入戶的應參保城鎮居民,從戶籍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
2.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繳費的,繳納繳費當月至該統籌年度剩余月份的費用。
(五)政府補助資金每年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六)《暫行辦法》所稱職工家屬界定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七)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額和政府、個人的分擔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于每年一季度根據《暫行辦法》和上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狀況,以及上級財政部門的補助政策確定并公布。
四 待遇享受期限
(一)《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的居民,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的,從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當月起6個月后,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暫行辦法》實施之日后,新入戶的應參保城鎮居民,從戶籍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0日辦理參保繳費的,自繳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當月起6個月后,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參保后續保的,自繳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當月起6個月后,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 待遇享受標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個人帳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三個目錄”及相關政策執行。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起付線以上,統籌年度內累計住院費3.5萬元以下按規定應報銷的醫療費用。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350元,三級醫療機構650元。統籌年度內多次住院,起付標準不予下浮。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5%,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50%。未成年人報銷比例上浮15%。
參保人員在上述報銷比例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上浮,繳費年限10—19年的上浮2%,繳費年限20—29年的上浮5%,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上浮8%。繳費年限以年計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4.市外省內住院和省外住院的,在上述報銷標準基礎上,起付線分別上浮300元和800元,報銷比例分別下浮5%和10%。
5.患精神分裂、狼瘡性腎病、帕金森氏綜合癥生活不能自理、癱瘓、癌癥患者的放、化療、白血病替代方案治療和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一般型、急重型)、腎功衰患者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異藥物治療、各種疾病引起的植物人的維持治療等特殊疾病,按城鎮職工“五定一跟蹤”患者管理,門診治療費用,按住院報銷,一個統籌年度內只扣一次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上浮5%。
六 醫療服務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在市、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確定的定點醫院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二)定點醫院要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堅持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三)參保人員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行逐級轉診的辦法,首診應在居住地定點的社區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重大、突發性急病除外),沒有社區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的應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首診,確需轉診轉院的,須經首診醫院同意,并開具相應證明,方可辦理有關轉診轉院手續。
(四)參保人員需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持本人身份證件、醫保證(卡)、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住院證明,辦理住院申報登記,在邊遠鄉(鎮)定點醫院住院的,可由當地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負責身份核實并辦理住院登記。
七 資金結算辦法
(一)城鎮居民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同級財政部門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啟動、運行經費。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網絡建設等應列專項費用。
八 社會醫療保險險種銜接
(一)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到月。
(二)《暫行辦法》所稱的城鎮職工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關系相互轉換銜接按以下規定執行。
1.城鎮職工失業后,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關系隨之轉換,原南充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同時保留其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記錄。
2.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可自愿選擇中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年度內自愿選擇轉換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的,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開始享受之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年度到期之日,中止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
3.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也可自愿申請一次性補費將成年人期間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補費計算公式為:轉入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申請需轉換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補費后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全額繳費年限,但不補劃所轉年限的個人帳戶資金,補費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應待遇。
九 調劑金制度
《暫行辦法》規定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各縣(市、區)分別運行,獨立核算,并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運行的次年,按各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的10%一次性提取風險調劑金,用于全市基金收支平衡風險調劑。具體調劑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 其 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與《暫行辦法》同時施行。
發布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