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與本公司算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尤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則適用應該屬于一般與特殊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于一般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包括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給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由于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因此,勞務派遣機構應該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義務,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發布日期: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