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退回的條件是什么,企業如何進行異地派遣?
一、勞務派遣退回的條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應當重新為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工作。
(一)用工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等情形,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
(三)用工單位將在非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上的被派遣勞動者或超比例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
在《勞動合同法》基礎上,《若干規定》增設了五種用工單位可以退回的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用工單位主體滅失、派遣期限屆滿、非“三性”崗位派遣或超比例派遣等。
然而,上述五種情形出現后,用工單位可行使退回權,并不代表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因為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合法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同時其有條件為派遣員工繼續安排工作,雙方的勞動合同仍有繼續履行的空間。
二、企業如何進行異地派遣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有關標準,且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執行的,從其約定;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應當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跨地區派遣的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跨地區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繳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