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辦函[2009]30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以來,對于促進各地積極關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效應。為進一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推進我省災后重建,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繼續做好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明確批準時間
《通知》下發后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個人部分不高于8%),繳費基數可按照批準征地時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由當地市(州)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征地時間明確為批準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方案的時間。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應一次性繳納。
二、統籌解決老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問題
《通知》下發以前的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自愿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辦理參保手續的下月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屬于城鎮低保戶的,可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在初次繳納不低于2萬元基本養老保險費基礎上,申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在2年內分次繳納剩余的養老保險費的《后續繳費協議書》,該類人員初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先按其15年繳費總基數的8%記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劃入統籌基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繳費年限不作扣減。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征地農轉非人員可參照《通知》規定的不同年齡段相應繳費年限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繼續嚴格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進一步鞏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成果,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在今年底前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并報省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的要求,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與其他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結合各自職能,明確工作責任、規范工作程序,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堅持“先保后征”,切實維護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當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后,報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項目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方案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審核意見。
本通知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發布日期:2012-05-21